市财政局
(九)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粮食等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上述部门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及年度预算执行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管理市本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对口帮扶资金以及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审核批复上述部门的年度决算;监管上述部门的国有资产;组织和指导农业四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和离退休经费的管理以及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职工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中小企业改制破产准备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上述五项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的管理;研究提出上述部门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及年度预算执行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审核批复上述部门的年度决算;监管上述部门的国有资产。
(十一)企业处
负责工业、交通、建安、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商业、物资、供销、信息、城市公用等系统企业和火炬开发区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参与上述系统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与上述系统企业相关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金预算编制草案,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负责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其变动行为进行监管。
(十二)外经金融处
负责国有外贸、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投资企业、地方金融、投资担保等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参与上述系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提出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金预算编制草案,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监交国有资产收益;提出上述系统企业和会展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负责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对其变动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政府外债借、用、还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
(十三)会计处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和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拟订具体规章;管理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职称的管理;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学会、珠算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的业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
(十四)统计评价处
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拟订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办法,组织市属国有企业的效绩评价;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拟订清产核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汇总上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十五)监督检查处
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措施,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点案件;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党建、计划生育和离退休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