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局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自然生态保护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管理,拟订局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综合协调局系统各单位工作;督促、检查局系统各单位落实上级指示和本局工作计划、决定,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协助局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局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局机关文、电和印章的运行和管理;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档案、办公自动化和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会议、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市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工作报告;组织签订局系统内各部门的工作责任状;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突发、紧要事件,负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与协调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及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和重要文稿,负责市局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拟订自然生态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我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类型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新建自然保护区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工作,指导我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工作,参与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协调海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派出、监理机构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考察、干部交流、选拔任用及年终考核的工作;负责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系统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和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承办出国人员政审及公派人员的选拔考核工作;组织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和表彰;负责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章立法调研;负责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草案起草和专项立法草案审查,草拟我市环境保护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统一监督并指导本系统各执法单位实施环境行政执法,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稽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和法规标准咨询,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和行政赔偿事宜;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疑难环境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上报备案,及时上报有关执法情况报表;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法制培训、宣传教育计划。
(四)污染控制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