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制定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对全市劳动保障干部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市劳动保障社团组织建设。
(十三)负责接待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处理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工作。
(十四)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十五)统筹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体制建设,指导监督区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单位。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保密工作、秘书事务和信访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新闻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市劳动保障社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物业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及对外接待联络工作等事务工作;协同做好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二)法制处
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修订、清理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劳动保障法制机构工作和执法监察机构工作;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工作。
(三)劳动工资处
综合管理企业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有关劳动力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政策规定办理“农转非”工作;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监督检查企业落实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报备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各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企业搞好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及搞好内部分配工作。
(四)职业培训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基本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的政策、制度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指导工作;归口负责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综合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评审、考核工作;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招生政策、指导性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依据国家规定,对外国企业驻厦代表机构从事职业培训、考核鉴定实施管理监督;负责提出我市技工教育经费计划和使用建议。


